“法尔如是”实践队第一阶段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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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第一周开始,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阅读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法条,在此期间,我们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法律是维护权益的重要武器,在阅读这些法条之后,我也深刻地感受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看到了法律对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无论是男女平等,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理念,还是执法上设置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司法上的法律援助等等,都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耐心和足够细致。

其中,有几点制度让我感到极其的耐心和暖心,并且也很有利于提高效率,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首先便是类似群体监督制度,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写道: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家庭暴力大多数隐藏在隐秘的角落,公安司法机关很难自身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老话说的家丑不可外扬更是在这里显现的很明显,很多人在初期出于这种心理会选择家庭内部冷处理的方式,但是我们都知道家暴只有一次和数次,只要开始就很难停止,家庭内部冷处理的方式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就需要与其有较多联系的人和组织积极行使他们的义务。这样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举报比率。

其次,还有对受害人、被害人的妥善安置、救助,人身保护令的实施、禁止令的充分应用等等都体现出立法的用心。但是与此同时我也在想这些立法的实施问题。就以我们上面所谈到的这条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意见中,发现家庭暴力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是其义务,既然是义务也就代表着如不履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可是我们看到并没有相应的责任同时写在法条中,其实这是情有可原的,正所谓法不责众,知晓家庭暴力的邻居、单位其本质上与马路上遇见杀人抢劫的路人并没有很大区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可能对其提出很高的要求,但是在这种没有惩戒机制的前提下,我们又该如何利用好这项制度呢?这是法律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应该考虑的问题。

对相关内容的思考还有很多,但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期待接下来我们的每一次分享,期待在之后的社会实践中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感悟!
责任编辑:周云 发布日期:2022-12-23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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